為了能做好寄遞安全工作,杜絕事故的源頭和隱患,公司全體員工都要充分認識郵路安全對社會穩定的重要性,快件的收寄工作中,必須嚴格執行驗視制度,其具體要求如下:凡通過郵寄、小件快運、包裹托運等方式寄遞物品,各站點要通知業務員一律開包、開箱檢查,嚴格查驗、登記承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,必須認真核查登記物品名稱及發貨人、收貨人、貨主的姓名、地址、身份證號碼等信息。
第一、強化落實收寄驗視制度,堅決將各類危險品堵在寄遞渠道之外。要按照“誰經營,誰負責;誰攬收,誰負責” 的原則,嚴把收寄關,尤其留意新客戶及上門寄遞的快件,確保安全后方 可收寄,必須做到不驗視不收寄、不能確定安 全的不收寄。
第二、認真學習《快遞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》, 嚴禁收寄禁寄物品,杜絕一切安全隱患。
第三、加強重點部位、重點環節的安全防范,加強分揀 場所的管控,健全內部防控體系,做好員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。
第四、接收客戶及賓館、車站、碼頭等不固定與所有上門客源寄遞的快件時,一律開包、開箱檢查,嚴格查驗、登 記承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,必須認真核查登記物品名稱及發 貨人、收貨人、貨主的姓名、地址、身份證號碼等信息。
第五、對于不配合驗視的快件堅決拒絕收取!公司全體 一定要高度重視、百倍警惕寄遞物品的安全,盡大的努力采 取強有力的措施確保郵路的安全。
公司將嚴格執行“誰經營,誰負責;誰攬收,誰負責”的 原則。如因在收寄過程中未嚴格執行當面驗視制度,嚴重違反國家關于郵路安全的規定,收寄禁止寄遞的物品,相關寄 遞安全工作制度未落實布置,職責不到位,管理存在漏洞 安全工作存在嚴重隱患的,一經查處將處以重罰!
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
一、禁止寄遞物品(以下簡稱禁寄物品),主要包括:
(一)危害國家安全、擾亂社會秩序、破壞社會穩定的 各類物品;
(二)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、易燃性、腐蝕性、毒害 性、感染性、放射性等各類物品;
(三)法律、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 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。
(四)公司需在其營業場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 布本規定及相關指導目錄。
(五)公司需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,強化從業人 員對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識、辨識知識和處置能力。未經安全 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。
(六)公司需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,依法當場驗視用 戶交寄的物品是否屬于禁寄物品,以及物品的名稱、性質、 數量等是否與寄遞詳情單所填寫的內容一致,防止禁寄物品 進入寄遞渠道。
(七)公司需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,配備符合國家標 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,安排具備專業技術和技能 的人員對郵件、快件進行安全檢查。
(八)公司需制定禁寄物品處置預案,根據情況變化及 時修訂,并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。寄遞過程中發現禁寄物品 的,應當按照預案規定妥善處置。
二、完成分揀、運輸、投遞環節后發現禁寄物品或者疑 似禁寄物品的,應當停止操作,立即報告事發地郵政管理部
門,并按下列規定處理:(一)發現各類槍支(含仿制品、主要零部件)、彈藥、 管制器具等物品的,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
(二)發現各類毒品、易制毒化學品的,應當立即報告 公安機關;
(三)發現各類爆炸品、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,應當 立即疏散人員、隔離現場,同時報告公安機關;
(四)發現各類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蝕性、感染性等危 險物品的,應當立即疏散人員、隔離現場,同時視情況報告 公安、環境保護、衛生防疫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;
(五)發現各類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非法出版物、 印刷品、音像制品等宣傳品的,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、公安、新聞出版等部門;
(六)發現各類偽造或者變造的貨幣、證件、印章以及 假冒侵權等物品的,應當及時報告公安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 門 ;
(七)發現各類禁止寄遞的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 品的,應當及時報告公安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等部門;
(八)發現各類禁止進出境物品的,應當及時報告海關、國家安全、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;
(九)發現使用非機要渠道寄遞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、 資料及其他物品的,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機關;
(十)發現各類間諜專用器材或者疑似間諜專用器材的, 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機關;
(十一)發現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,應當 依法報告相關政府部門處理。
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
1. 槍支(含仿制品、主要零部件):如手槍、步槍、 沖鋒槍、防暴槍、氣槍、獵槍、運動槍、麻醉注射槍、鋼珠
槍、催淚槍等。
2 .彈藥(含仿制品):如子彈、炸彈、手榴彈、火箭
彈、照明彈、燃燒彈、煙幕(霧)彈、信號彈、催淚彈、毒 氣彈、地雷、手雷、炮彈、火藥等。
二、管制器具
1.管制刀具:如匕首、三棱刮刀、帶有自鎖裝置的彈 簧刀(跳刀)、其他相類似的單刃、雙刃、三棱尖刀等。
2.其他:如弩、催淚器、催淚槍、電擊器等。
三、爆炸物品
1.爆破器材:如炸藥、雷管、導火索、導爆索、爆破 劑等。
2 .煙花爆竹:如煙花、鞭炮、摔炮、拉炮、砸炮、彩 藥彈等煙花爆竹及黑火藥、煙火藥、發令紙、引火線等。
3. 其他:如推進劑、發射藥、硝化棉、電點火頭等。
四、壓縮和液化氣體及其容器
1 .易燃氣體:如氫氣、甲烷、乙烷、丁烷、天然氣、 液化石油氣、乙烯、丙烯、乙炔、打火機等。
2.有毒氣體:如一氧化碳、一氧化氮、氯氣等。
3.易爆或者窒息、助燃氣體:如壓縮氧氣、氮氣、氦氣、氖氣、氣霧劑等。
五、易燃液體
如汽油、柴油、煤油、桐油、丙酮、乙醚、油漆、生漆、 苯、酒精、松香油等。
六、易燃固體、自燃物質、遇水易燃物質
1.易燃固體:如紅磷、硫磺、鋁粉、閃光粉、固體酒 精、火柴、活性炭等。
2 .自燃物質:如黃磷、白磷、硝化纖維(含膠片)、
鈦粉等。
3.遇水易燃物質:如金屬鈉、鉀、鋰、鋅粉、鎂粉、
碳化鈣(電石)、氰化鈉、氰化鉀等。
七、氧化劑和過氧化物
如高錳酸鹽、高氯酸鹽、氧化氫、過氧化鈉、過氧化鉀、 過氧化鉛、氯酸鹽、溴酸鹽、硝酸鹽、雙氧水等。
八、毒性物質
如砷、砒霜、汞化物、鉈化物、氰化物、硒粉、苯酚、 汞、劇毒農藥等。
九 、生化制品、傳染性、感染性物質
如病菌、炭疽、寄生蟲、排泄物、醫療廢棄物、尸骨、 動物器官、肢體、未經硝制的獸皮、未經藥制的獸骨等。
十 、放射性物質
如鈾、鈷、鐳、钚等。
十一、腐蝕性物質
如硫酸、硝酸、鹽酸、蓄電池、氫氧化鈉、氫氧化鉀等。
十二、毒品及吸毒工具、非正當用途麻醉藥品和精神藥 品、非正當用途的易制毒化學品
1.毒品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:如鴉片(包括罌粟殼、 花、苞、葉)、嗎啡、海洛因、可卡因、大麻、甲基苯丙胺
(冰毒)、氯胺酮、甲卡西酮、苯丙胺、安鈉咖等。
2.易制毒化學品:如胡椒醛、黃樟素、黃樟油、麻黃 素、偽麻黃素、羥亞胺、鄰酮、苯乙酸、溴代苯丙酮、醋酸 酐、甲苯、丙酮等。
3.吸毒工具:如冰壺等。
十三、非法出版物、印刷品、音像制品等宣傳品
如含有反動、煽動民族仇恨、破壞國家統一、破壞社會 穩定、宣揚邪教、宗教極端思想、淫穢等內容的圖書、刊物、
圖片、照片、音像制品等。
十四、間諜專用器材
如暗藏式竊聽器材、竊照器材、突發式收發報機、一次 性密碼本、密寫工具、用于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和截收器材 等。
十五、非法偽造物品
如偽造或者變造的貨幣、證件、公章等。
十六、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
1.侵犯知識產權:如侵犯專利權、商標權、著作權的 圖書、音像制品等。
2.假冒偽劣:如假冒偽劣的食品、藥品、兒童用品、 電子產品、化妝品、紡織品等。
十七、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
如象牙、虎骨、犀牛角及其制品等。
十八、禁止進出境物品
如有礙人畜健康的、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 食品、藥品或者其他物品;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、資料 及其他物品。
十九、其他物品
《危險化學品目錄》《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》《易制爆 危險化學品名錄》《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》《中 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》載明的物品和《人間傳染 的病原微生物名錄》載明的第一、二類病原微生物等,以及 法律、行政法規、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 其他物品。